行業資訊
發布時間:2024-06-17 16:00 閱讀量:2642
日前,交通運輸部在官網公布了《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服務規范》(編號:JT/T 1488—2024),該標準適用于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服務,對網絡平臺功能、信息核驗與登記流程、服務流程、安全生產措施、網絡信息安全保障以及服務評價指標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
網絡平臺功能
應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登記、信息發布、交易派單、裝卸貨確認、運費結算、在線評價、咨詢投訴、數據保存與調取、查詢統計等服務功能:宜具備保險服務功能。
應括但限于車輛在途位置監控,駕駛員培訓、證照到期提醒、危險貨物品名識別等安全功能:宜具備車輛在途異常識別和預警,駕駛員異常行為識別和預警等安全功能。
提供道路冷鏈運輸服務的,應符合 T/T 1443 的要求。應能接入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
應能對信息數據進行備份,保存時間自運輸任務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相關涉稅信息應保存十年。
應具備供交通運輸、網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稅務、市場監督管理、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依法調取數據的功能。
信 息 核 驗 登 記
01托運
托運人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應登記托運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人姓名、聯系方式、通信地址等基本信息。
托運人為自然人的,應登記托運人姓名、身份證號、聯系方式、通信地址等基本信息。
02實際承運人
運輸企業(個體工商戶)應在網絡平臺上傳營業執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全部使用總質量4.5t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經營者除外)。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絡貨運經營者”)應核驗運輸企業(個體工商戶)上傳的證件,登記運輸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注明的經營范圍、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運輸企業法定代表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姓名、聯系人姓名、聯系方式、通信地址等信息。
受運輸企業委托獨立開展運輸服務的自然人應在網絡平臺上傳身份證,車輛經營權證明。網絡貨運經營者應核驗其上傳的證件,登記運輸企業名稱、自然人姓名、身份證號、聯系方式、通信地址等信息。
03駕駛員
駕駛員應在網絡平臺上傳身份證、駕駛證、從業資格證(使用總質量4.5t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員除外)。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核驗駕駛員上傳的證件,登記駕駛員姓名、聯系方式、身份證號、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證號(使用總質量4.5t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員除外)駕駛證審驗有效期、駕駛證到期時間、從業資格證有效期等信息。
04車輛
實際承運人應在網絡平臺上傳機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從事普通貨物運輸經營的總質量4.5t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除外),宜上傳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證明。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核驗實際承運人提交的證件,登記車輛的車牌號、道路運輸證號(從事普通貨物運輸經營的總質量4.5t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除外)、車輛類型、能源類型、排放標準、總質量、核定載質量、外尺寸、道路運輸證審驗有效期、機動車行駛證年檢有效期等信息。使用掛車運輸的,應分別登記牽引車和掛車的相關信息。
服 務 流 程
01信息發布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核查托運人發布的貨源信息是否完整、有效,并通過網絡平臺發布。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為托運人、實際承運人提供修正、撤回信息的途徑。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向實際承運人提供與其服務能力相符的貨源信息。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在網絡平臺或 App 前端頁面醒目位置明示保險救援電話。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在網絡平臺或 App 前端頁面公示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依托網絡平臺開展道路貨物運輸信息服務,應公示計價規則、收費標準、抽成比例、會員費上限等。調整相關內容前應公開征求意見,公示調整的原因和具體內容,并采取合理措施確保利益相關方能夠知曉,充分表達意見。若調整內容對利益相關方有重大影響,應制定合理過渡措施。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在網絡平臺或 App 前端頁面公示服務評價指標。
02交易與派單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與承托雙方簽訂貨運合同,明確雙方責任。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組織符合貨物運輸、安全管理要求的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任務。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根據運輸任務和貨運合同,實時生成電子運單,不應在運輸任務完成后補錄電子運單。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將電子運單委派實際承運人,合理安排運輸計劃,保障駕駛員休息。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根據提供的服務,組織實際承運人進行作業:
道路冷鏈運輸按照 JT/T 1234 的規定;
道路大型物件運輸按照 J/T 1295 的規定;
零擔貨物道路運輸按照 JT/T 620 的規定;
城市配送按照 JT/T 1313 的規定。
網絡貨運經營者不應受理危險貨物運輸(符合豁免要求的除外),并告知托運人不應通過網絡平臺托運危險貨物。
網絡貨運經營者不應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實際承運人在平臺內的交易行為、交易價格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收取不合理費用。
03交接裝貨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按照電子運單調派車輛,組織實際承運人進行駕駛員、車輛信息與電子運單的一致性驗證,發現不一致的應及時處理。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協調發貨人、實際承運人做好裝貨準備。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要求駕駛員核對裝載貨物、裝貨清單,電子運單,駕駛員發現不一致或有違禁物品、危險貨物等情況,應暫停服務并及時報告網絡貨運經營者處理。
車輛裝載貨物后的質量及外廓尺寸應符合 GB1589 的限值規定。
04運輸過程監控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監控運輸全程,實時記錄并展示運輸軌跡。
發現運輸異常情況的,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及時聯系駕駛員,并進行異常情況處置。
05交付卸貨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在貨物到達目的地后及時通知收貨方驗收交接,督促駕駛員與收貨人做好交接記錄,并將回單信息上傳至網絡平臺。
貨物交付存在異議的,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及時處理。
安全生產
01制度建設與實施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建立并實施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明確崗位職責。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建立并實施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安全風險管控制度、應急救援預案等。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每年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進行自評,評估各項安全生產制度措施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并根據自評結果調整完善。
02安全管理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督促實際承運人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對駕駛員進行線上或線下培訓,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平臺安全規則、應急預案、服務規范等方面的基礎知識。
網絡貨運經營者宜督促實際承運人落實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責任,保障駕駛員健康。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建立駕駛員安全及信用評價機制,根據駕駛員評價結果,對駕駛員施行獎勵、教育培訓、懲戒等處置。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督促實際承運人按照車輛維護制度或 GB/T 18344 的規定,做好車輛維護。